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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设置|司法所机构设置

司法机构设置|司法所机构设置

1. 司法所机构设置

司法所成立于2007年7月,系东湖区司法局派出机构。下设11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现有所长1名、社区矫正辅助人员1名,办公用房88.41平方米,设有所长办公室、人民调解室、法制宣传室、法律援助室、心里咨询室、安置帮教室、社区矫正室、资料室,配有电脑、传真机等硬件设施。

并按照办公自动化、环境优美化、管理制度目标化的要求,规范了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办事程序,设立了办事指南,并将各项制度和服务承诺上墙公开,接受群众监督[1] 。

2. 司法所设立

不是,司法所隶属于县级司法局,接受司法局的垂直管理,但也要紧紧围绕镇街道的中心工作,服从镇街道党委政府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由辖区内的司法助理员、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社会志愿者等组成,主任一般由司法所长兼任。

3. 司法局的机构设置

司法局是政府部门,属于政法系统。

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局隶属于上级司法行政机构,各区县司法局由设有区县的市级司法局垂直管辖,受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各级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律师辩护、公证仲裁等业务办理,以及原法制办的立法、复议等职能。

4. 司法所机构设置图

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省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省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一)负责本省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理本省监狱管理局和本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5. 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如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等,主管监狱和律师事务所等领域的司法行政事务。

司法部门一般称司法机关,是与行政机关相并列的国家机关,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

6. 司法厅机构设置

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省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六)负责管理本省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管理本省监狱管理局和本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7. 司法所机构设置方案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三、执业工作制度;四、所务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七、停办清算办法;八、章程修改的程序;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体地讲就是:必须有三名以上经过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或者经过省司法厅执业资格考核合格,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这三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必须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所谓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是指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根据司法部的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和农村的农民,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这里所称的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包括此类兼职人员。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执业场所可以是具有所有权的自有场所,也可以是具有使用权的租用场所。开办资金的数额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和拟建法律服务的具体情况确定。

4、必须要有组建单位。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5、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2)章程;

(3)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

8. 司法所机构设置标准

司法所是各地乡镇政府设立的内部机构,主要是承担调解工作。如果你了解农村的话,村委会都设立民事调解委员会,他们的智能类似。司法所知道民事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司法所的主要职能是调解本辖区的民事纠纷,而且不收费,这样就避免了老百姓打官司。

9. 司法所机构设置情况

农村乡镇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派驻乡镇的基层机构,是国家法律予以批准和认可的,它的职能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在承担普法教育、民事纠纷调解等司法行政职能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司法所直属于县级司法局管辖,人员属于司法局派出。

10. 司法所机构设置情况说明

(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专业训练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政治、业务素质。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比一般的公务员要求更高,专业性更强。这一职业群体必须共同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知识以及法制工作能力方面的一致性。建议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对法制工作人员的准入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尽可能将达到国民教育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的专业人才吸收到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中来,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成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主力军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骨干,力争成为优秀合格的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

  (二)增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具体工作的独立性。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机关的成员,自然要服从行政机关的领导。从事的政府法制工作,作为重要的法律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首要的要求是对法律负责。一般情况下,这样做也符合行政首长的意志。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对法律负责的行动违背了个别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行政首长也不应非法干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或者以此随意撤换其工作岗位。因此,要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政府领导应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让他们放心放胆去干,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使基层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加大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对下级政府法制机构业务的监督、指导与培训力度。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业整体的系统性建设,是推进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大上级对下级政府法制机构业务的监督、指导与培训力度,对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整体水平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建议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多到基层调研、指导工作,并适时组织一些业务培训,邀请资深专家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进行深层次的理论培训。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也应立足自身,加强自我学习,通过各种方式增强处理法律事务的本领。

  (四)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且大多发生在基层,这些问题的解决也主要依靠基层。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承办者,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因此,基层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等问题,根据办案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可以尝试将行政复议资格的取得纳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五)切实解决政府法制机构的性质及法制工作人员编制等问题。

  由于基层政府法制机构的性质及编制已经与其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不相适应,建议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与机构编制部门对基层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规格、性质、编制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给队伍建设予以更多关注,以此作为法制机构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支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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