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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要做标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要做标识-招标文件

G代理公司受采购人某局的委托,就其“业务云平台”组织竞争性谈判工作。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时发现,乙公司响应文件“某支付系统接口”不能完全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某支付系统接口须对接某局原有的四个系统”的规定。谈判时,乙公司口头承诺若其能够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无缝对接某局原有的四个系统。最终谈判小组认为该支付系统接口属于该平台一个关键的技术参数,属于必须完全响应的条款,若不满足,将导致整个平台无法使用。乙公司口头承诺无法保证其响应该条款,由此确定甲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乙公司得知成交结果后,向代理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其产品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成交结果不合理。

乙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完全满足采购人的实质性条款,且“某支付系统接口”参数未设置“★”标识。G政采代理公司在质疑回复中称,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无法与某局原有的四个系统对接,口头承诺无法保证响应该条款。乙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谈判文件中规定“下文标示★的条款为不可偏离项目,要求完全满足,部分满足视同不满足,将被视为实质性不响应要求”。而谈判文件中“某支付系统接口须对接某局原有的四个系统”,此项条款并未标注“★”,并没有在谈判文件中列为实质性条款。乙公司的响应文件中完全响应谈判文件“★”条款,而且在谈判过程中作出承诺,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无缝对接某局原有的四个系统。评审结果记录中显示,谈判小组认为乙公司未能满足该项要求即未能完全响应采购人要求,从而未推荐乙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本案反映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采购产品的关键性指标未标注“★”而导致质疑投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对采购内容进行精准的描述和规定,对于关键性技术参数应通过标注“★”的方式着重提示供应商完全响应,而该案中“某支付系统接口”的技术参数未标注“★”,谈判小组以乙公司不满足该项要求为由,推荐甲公司为成交供应商的行为不当。

财政部门据此作出决定:乙公司投诉事项成立,此次采购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钟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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