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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设置|检察院设置律师阅卷室的意义

检察院设置|检察院设置律师阅卷室的意义

1. 检察院设置律师阅卷室的意义

检察院服务处干的工作内容:

1、协助和配合控申检察部门做好信访接待,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的受理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2、协助和配合控申检察部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举报宣传活动,发动群众举报。

3、协助和配合控申检察部门做好社会救济和司法救助工作。

4、协助和配合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围绕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整预防工作的重点,加大预防力度。

5、协助和配合反贪、反渎部门开展职务犯罪的查办工作,依靠群众提供涉案信息,深挖犯罪,开展追逃,争取有关部门、单位对办案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6、协助和配合侦监部门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以及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进行监督。

7、协助和配合公诉部门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畸轻等问题进行监督,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 案件到检察院律师阅卷后可以做什么

律师阅卷后是可以去看守所见当事人的,只要提前预约就可以见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允许去检察院、法院阅卷,也可以查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事实,可能会涉及到逮捕和羁押,一般的案件五个月左右才会出判决结果。

3. 检察院设置律师阅卷室的意义和作用

在检察院和法院均可阅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4. 案卷到检察院了,检察院等市检察院批准才让律师阅卷

案件到了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了。

5. 律师检察院阅卷多长时间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到检察院阅卷。《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6. 律师到检察院阅卷有什么用

1.阅卷后需要分析案件性质,前往会见了解核对基本证据材料,制定辩护策略.会见当事人了解事件完整过程,搜寻有利证据。查找对应的法律条款支持。

2.研究案卷,确定辩护策略。在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研究完案卷材料后,对全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全案该如何辩护有了初步的把握,

3.撰写并提交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可以就本案事实、证据的有关问题,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等。

4.确定是否申请认罪认罚.

7. 检察院可以阅卷吗

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审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开庭的案件,检察院阅卷的时间是一个月,该一个月不计入审限。

8. 检察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吗

阅卷应该指的是刑事案件,案件在侦查阶段属于国家秘密,律师可以阅卷了,案件已经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了。

9. 检察院设置律师阅卷室的意义是什么

律师阅卷权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时,如果是已经向法院提交过委托手续的,则直接可以联系承办法官进行阅卷。

如果尚未提交委托手续的,由律师应该在向法院提交当事人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后,凭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到法院进行阅卷。

阅卷可以了解指控的罪名,公安机关已经收集到的证据。从而判断可以从哪些角度为嫌疑人辩护,还可以收集哪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

10. 律师去检察院阅卷 可以让委托人看吗

是可以找办案刑警了解案情的。这是律师的工作范围以及工作职责。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委托 前往 公安机关  了解案件进展,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这都是委托律师的基本义务,责无旁贷。作为委托人。应该如实告知 并充分尊重律师 相信律师,这样才能为自己做更好的辩护策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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