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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构设置|浙江省政府直属机构

浙江省机构设置|浙江省政府直属机构

1. 浙江省政府直属机构

杭州,浙江省省会,长三角核心城市,副省级市,浙江第一城市。头衔居多,2018年1月,杭州入选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2017年中国百强城市排行榜排第7位。依靠数字经济发展出自己的特色,成为国际大都市。是2022年亚运会的举办地。如今的杭州各行发展迅速超过众多大城市。杭州人文古迹众多,西湖及其周边有大量的自然及人文景观遗迹,具代表性的有西湖文化、良渚文化、丝绸文化、茶文化等

宁波,当之无愧的浙江第二大城市了。作为世界性的港口城市,宁波的经济很好,但也很低调。宁波市五座计划单列市之一,和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同级。宁波舟山港年货物吞吐量位居全球第一,集装箱量位居世界前三,被评为2018中国大陆最佳商业城市排名第16名。

温州是一个重要的商贸城市,可以说温州人是全国家喻户晓出了名的会做生意。温州人被国人称之为东方犹太人。这里有着浙江第一高楼。温州也是最先出现炒房概念的城市。

第四大城市就属金华-义乌了。义乌只是一个县级市,但实力绝对不输老大金华。说道第四大区域中心城市,也许众说分云,但浙江实在是一个贫富差距很小的省份。在福布斯发布2013中国最富有10个县级市排名第一。 义乌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被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权威机构确定为世界第一大市场。2018中国最佳县级城市第5名。

2. 浙江省政府单位

杭州市政府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318号位于下城区浙江省政府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位于西湖区

3. 浙江省政府职能部门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于1992年7月25日通过、2007年9月28日修订,是一部适用于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

中文名称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地区

浙江省

通过时间

1992年7月25日

修订

2007年9月28日

条例信息

(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第九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五)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

社监会主任或者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三十条社员大会选举、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所作决定,

4. 浙江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简介: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成立于1984年,其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中国科学院浙江分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和1979年成立的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所,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是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综合学术机构,是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重要思想库和智囊团。1979年12月成立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所,1984年3月所改院。注册资本:1526万人民币

5. 浙江省政府直属机构招聘

暂时没有招聘信息。浙江国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06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黄虎,注册资本10,000万(元),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38号5幢405室,经营范围包括:服务: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消防工程,幕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6.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

医政处是原来卫生局下面的一个局机关处室。

头头是正处级干部。

处室职责:

1、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

2、拟订地方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章和医疗服务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

3、负责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准入和执业许可审批;

4、拟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负责对执业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资格认可;

5、制定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办法,负责医疗技术准入许可审批和公告;

6、负责组织医疗事故、医学司法、劳动力等的技术鉴定;

7、负责医疗救护及医疗队的组织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抢救;

8、负责征兵、招生等健康体检的管理工作;

9、负责管理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医疗器械)工作,指导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协调药品(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的相关事宜。审批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实验和实验基地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10、负责采供血机构的设置审批,依法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11、提出《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计划,并与卫生监督处共同做好监督执法工作;

12、负责对浙江省医学会、浙江省护理学会、浙江省医师协会、浙江省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省级各医疗、医技质控中心的联系工作。

7. 浙江省政府内设机构

法务部是单位聘用的维权的专职部门,主要责任就是要维护单位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到侵害,帮助单位催款是它的法定职责。

  法务部是企业的一个部门。从组织行为学上来看,企业是一种典型的组织,法务部可视为一种组织内的组织。法务部是由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形成一种特别的组织体。它不同于企业内部的其他部门,也不同于企业外部的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组织,法务部是由一些相互依赖的专业人士所构成的一个整体。

  在这个组织体中,不同的个体,如主管副总裁、法务总监、法务经理、法务助理,行政人员等遵照组织环境所确定的成文与不成文的规则,均尽可能地使个人工作需求得以满足。如何将个人工作需求与企业整体需求,个人能力和贡献与企业目标实现协调起来,便是探讨法务部的组织行为之价值所在。

8. 浙江省政府下属几个直属机构

浙江省下辖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嘉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11个地级市,其中杭州、宁波(计划单列市)为副省级城市,共11个省辖市;下分90个县级行政区,包括32个市辖区、22个县级市、35个县、1个自治县。再下分为乡级行政区,截至2007年底时共有1516个,包括754个镇,457个乡(包括14个民族乡)和304个街道办事处。22个县级市名义上直属省政府,由地级市暂为代管。

浙江

“浙江省”一般是指“浙江”

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简称“浙”,省会杭州市。位于东临东海,北连长江三角洲,与江苏省接壤,太湖位于两省之间,东北一角邻上海市,西界安徽省和江西省,南连福建省。全省陆域面积10.55万平方公里,辖11个地级市,下分89个县级行政区;常住人口5590万(2016年末)。

9. 浙江省政府直属机构名单

14个子公司

拥有14家主体子公司、5个事业部、1所学校和1家境外上市公司,从业人员20余万人。拥有各类企业资质85类176项。拥有对外经营权、进出口权和外派劳务权,是浙江省建筑业参与国际建筑和贸易市场的领军企业,业务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全球1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4家省级企业研究院、3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7家省级技术中心。拥有8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家政府质量奖企业。拥有4项国际领先、6项国际先进、300余项国内核心技术。拥有2000余亩建筑工业化基地。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46项。综合经济技术指标保持全国同行领先,连续入选ENR全球250家最大国际承包商、中国承包商10强、中国企业500强、浙江省百强企业。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浙江省十佳国际投资企业”等荣誉称号。

10. 浙江省政府直属机构有哪些

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华北地区:北京市 (京)、天津市 (津)、河北省 (冀)、山西省 (晋)、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

  东北地区:辽宁省 (辽)、吉林省 (吉)、黑龙江省 (黑)

  华东地区:上海市 (沪)、江苏省 (苏)、浙江省 (浙)、安徽省 (皖)、福建省 (闽)、江西省 (赣)、山东省 (鲁)、台湾省 (台)

  华中地区:河南省 (豫)、湖北省 (鄂)、湖南省 (湘)

  华南地区:广东省 (粤)、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海南省 (琼)、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

  西南地区:重庆市 (渝或巴)、四川省 (川或蜀)、贵州省 (贵或黔)、云南省 (云或滇)、西藏自治区 (藏)

  西北地区:陕西省 (陕或秦)、甘肃省 (甘或陇)、青海省 (青)、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

11. 浙江省政府下属部门

省编办是省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简称,他主管一个省的编制。深化改革前,编办归省政府管,改革后,随着编制委员会划归省委,省编办也就归省委管理了。一个省的编制不是某个人说了算的,要集体研究决策,这个决策机构就叫编制委员会,而为编制委员会服务的办事机构就叫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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