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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委设置人数占党员人数的比例有要求吗|支委人数不能超过党员人数的

支委设置人数占党员人数的比例有要求吗|支委人数不能超过党员人数的

1. 支委设置人数占党员人数的比例有要求吗

党组织支委(支部委员会)的人数是有规定的,支委人数不应超过或等于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以3~7人为宜。

按照党员人数以及地域和单位设置党支部,是设置党支部的一般原则。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根据这些规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对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100人,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所选出的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和职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支委人数不应超过或等于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以3~7人为宜。支部委员会一般应从基层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党员骨干中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的设立。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并根据支委名额的多少和实际需要,酌情设组织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宣传委员、保密委员、保卫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工作委员。党员少的支部,也可设3名支委(一般设正、副书记和组织委员),或不设支委,只设正、副书记。支委名额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几个委员的工作。

2. 支委人数不能超过党员人数的

1.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

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以3-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7人。可分别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支委多的还可以设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有些工作不一定要设专门委员。

3. 党支部支委人数设置要求

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以3—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7人。可分别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支委多的还可以设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

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有些工作不一定要设专门委员。

如果支部党员人数刚超过7人,建议可以设置3名委员,委员职务可以兼任。

4. 支部党员人数超过多少人可设置党总支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委员会。因此,三个党支部可以组成党总支。

5. 党支部委员人数要求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简称。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由党总支的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或三年。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及委员。一般正式党员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可设立党总支。人数较多的总支部可下设若干支部。

6. 党员人数达到多少人设立支委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因此正常最少是2个,具体多少需要根据党管数量和分布情况,经支委会讨论划分。

7. 支委人数与支部党员人数的比例

党支部委员会内部只有职务的不同,责任大小的不一,但是没有上下级的区分,书记与副书记、委员之间是平等的同志关系。

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委员个人服从委员会决定的原则。书记作为委员会的班长,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在委员会上,书记只能平等地发表意见,讨论问题,不能专断独行,既没有否定多数委员意见的权利,也没有超出其他委员的特殊权利。

党支部委员会构成条件要求

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

单位党政正职要实行交叉任职党支部书记担任行政副职,符合条件的行政正职兼任党支部副书记。支部委员应按照“一岗双责”,承担一定的党内工作任务。

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立支委会的支部)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党支部委员空缺时要及时增补。

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必须具有一年以上的党龄。在任期内,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调动或委派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

8. 支委人数设置和党员人数

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以3—5人为宜。

最多不超过7人。

可分别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

支委多的还可以设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

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有些工作不一定要设专门委员。

9. 支部党员人数要求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10. 党支部委员的设置人数

党总支班子成员人数一般为5-7人,并且为单数。成员中由一名党总支书记、一名党总支副书记、3~5名党总支委员组成。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1. 党员人数与支委人数

支部有三名不足七名党员的基本单位可设计支委会,但只设立一名支部书记,根据需要也可设副书记。党员超过七名不足50名,可设立5-7名支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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